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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简介

贵州省招标采购协会成立于2013年8月,是由贵州省内各地从事招标采购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中介组织、专家学者、招标采购从业人员以及进行招标采购理论研究的机构、团体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业务指导部门为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贵州省财政厅。协会获得了民政部表彰的“全国先进社会组织”、贵州省民政厅颁发的“5A级社会组织”、中共贵州省全省性社会组织综合委员会评选的“五星级党支部”“标准化建设先进党支部”、中国招标投标协会授予的“推动地方招标投标行业发展重要贡献协会”等多项荣誉称号。

协会宗旨: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服务政府、服务行业、服务会员”为宗旨,促进行业自律,规范市场行为,充分发挥桥梁纽带和参谋助手作用,积极提供服务、反映诉求,协调招标采购工作,切实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有序高质量发展

协会主要服务内容:宣传贯彻国家、省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组织开展调查研究,为政府和有关部门制定招标采购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和行业发展规划等重大决策提供建议;建立行业自律机制,研究制定招标采购行规行约、技术标准规范和职业标准规范等;开展招标采购从业人员培训考核等有关工作;协助行政主管部门完善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做好专家征集、入库培训考试和继续教育工作;编辑出版《贵州省招标采购》内资及其他招标采购方面的书籍和资料;开展职业继续教育、高等院校有关专业人才培养,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与招标采购活动有关的业务、管理培训活动及其他推动行业管理、促进行业发展的有关活动;为行业有关主体提供招标采购有关工作的咨询服务;评选、表彰、宣传行业优秀单位和先进工作者,树立行业典型和标杆;依托大数据及“互联网+”开展招标采购工作,运行第三方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推动行业电子化信息化发展。

协会现拥有会员单位800余家,涵盖项目业主单位、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代理机构、施工单位、供应商、勘察设计单位等各方市场主体。协会日常办事机构是秘书处,下设会员部、综合部等部门。协会成立了党支部和专家委员会。

协会将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准确把握工作定位,强化担当作为,不断拓宽工作思路,提升服务质量。团结带领广大会员单位坚定信心、同心同德,埋头苦干、奋勇前进,在接续奋斗中不断为行业高质量发展贡献积极力量!

  

协会章程

贵州省招标采购协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协会名称贵州省招标采购协会(英文名称:Guizhou Bidding and Procurement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GZBPA)。

第二条 协会是由贵州省内各地从事招标采购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中介组织、专家学者招标采购从业人员以及进行招标采购理论研究的机构、团体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协会宗旨: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服务政府、服务行业、服务会员”为宗旨,促进行业自律,规范市场行为,充分发挥桥梁纽带和参谋助手作用,积极提供服务、反映诉求,协调招标采购工作,切实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四条 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贵州省民政厅,业务指导单位是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贵州省财政厅

协会接受相关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协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协会承担。

第六条 协会住所贵州省贵阳市。

第二章 坚持党的领导

第七条 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执行统一战线方针政策。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在本协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八条 协会党组织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发挥政治核心作用,践行“两个维护”,教育管理党员,引领服务群众,推动事业发展。

第九条 协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十条 协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业务范围

十一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及国家、省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时向行政主管部门反映会员单位和行业有关主体在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愿望和意见,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建议;

(二)组织开展调查研究,为政府和有关部门制定招标采购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和行业发展规划等重大决策提供建议;

(三)建立行业自律机制,研究制定招标采购行规行约、技术标准规范、职业道德准则、业务统计规则和职业标准规范等,并组织实施;

(四)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招标采购从业人员关工作,促进从业人员专业素质和业务技能的提高;

(五)协助有关部门完善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做好专家征集、入库培训、考试和继续教育工作;

(六)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协助政府部门调查处理有关招标采购的投诉举报,协调招标采购活动中出现的矛盾和纠纷;

(七)收集、提供国内外招标采购信息,根据有关规定编辑出版《贵州省招标采购》内资及其他招标采购方面的书籍和资料,运营“贵州省招标采购协会门户网站”及有关信息网络系统,行业有关主体提供信息服务;  

(八)开展职业继续教育、高等院校有关专业人才培养,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与招标采购活动关的业务、管理培训活动,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和业务水平;

(九)组织举办论坛和展览等推动行业管理、促进行业发展的有关活动;

(十)为行业有关主体提供招标采购关工作的咨询服务

(十一)根据国家关政策文件,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行业信息化建设;

(十二)评选、表彰、宣传行业优秀单位和先进工作者,树立行业典型和标杆

(十三)协助做好招标采购有关服务平台的信息服务等工作;

(十四)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中央投资项目和重大项目招标管理相关工作;

(十)承接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和其他单位委托的有关工作

(十)加强与省内外相关组织的联系,组织开展招标采购国内和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二 本协会的会员单位会员。

十三 自愿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三)依法设立从事招标采购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和行业相关领域的机构。

单位会员设会员代表1名,单位会员代表应当是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单位会员更换会员代表,须在本协会履行变更手续。单位会员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形时,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中止。

第十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协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并公告。

第十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活动;

(三)优先获得协会服务

(四)对协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十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协会章程和自律公约

)执行协会决议

)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四)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按规定交纳会费;

配合协会的监督与管理等有关工作

)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八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1年以上不交纳会费、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公告。

第十 会员退会或者被除名后,其在协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二十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二十一 会员大会每届5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协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不少于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

二十二 经理事会或者协会20%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二十三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1/2,差额选举的不低于1/3;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的1/3。

第二十 协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领导干部经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同意;

(二)经会员大会或理事会选举通过的协会负责人;

(三)经会员大会或理事会选举通过的理事单位代表。

第二十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须在本协会履行变更手续,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 理事会的职权是: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决定会员的吸收除名

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信息公开制度;

(八)向会员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九)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三十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3,差额选举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三十一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但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和罢免不得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三十二 会长认为必要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应召开临时理事会。

理事会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不履职或不能履职的,由1/3以上理事提议并推举1名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并主持理事会;罢免会长的,由提议召开理事会的联名理事推举1名提议理事召集并主持理事会。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三十三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理事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的1/3,且领导干部经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同意。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至七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与理事任期一致。

第三十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 会长认为必要1/3以上常务理事联名提议,应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不履职或不能履职的,由1/3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并推举1名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并主持常务理事会。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 协会负责人从常务理事中产生。负责人不得超过常务理事人数,且设会长1人、常务副会长1人、副会长不超过10人、秘书长1人。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且不得由会长兼任;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领导干部经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同意;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 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理事会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代表协会签署重要文件;

)提名副会长、秘书长及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六)决定副秘书长、秘书处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人选和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

)处理协会其他重大事宜;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协会设立会长办公会。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决定召开。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会长办公会行使第二十七条(二)(三)(五)(六)(七)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会长办公会须有2/3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四十 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四十一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

(二)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三)拟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批准;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四十二 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五节  

第四十三条 协会监事1名。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四十四条 协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五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协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本协会章程或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协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协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协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六章  

第四十 符合以下至少一项条件的,可启动理事、常务理事、会长、常务副会长(可不设)、副会长、秘书长监事的罢免程序:

(一)1/3以上理事书面联名提议,并提交提议理事签名的提议函。

1/5以上的会员提议,并提交提议会员签名的提议函。

协会所有职务的罢免均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并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第四十 启动罢免程序的会议纪要及相关材料均应向全体会员公开,存入协会档案备查并按有关规定报登记管理机关。

第七章  

第四十 协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可不设)副会长、秘书长需补选的,其候选人应是本会理事。

第四十 召开理事会进行补选的,监事应列席会议,会议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不履职或不能履职的,由1/3以上理事提议并推举1名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并主持理事会。

五十 召开会员大会进行补选的,由当届理事会负责,并按照选举程序进行选举。

五十一 补选理事监事的,其候选人由理事会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后,经会员大会投票选举产生。

五十二 补选后按规定办理相关档案文件的录入和备案工作。

第八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五十三 协会的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五十四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五十五 协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

协会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五十六 协会经费主要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五十七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五十八 协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协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五十九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六十 协会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六十一 协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六十二 协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六十三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十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六十四 协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六十 协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六十六 协会终止,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六十七 协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得在成员中进行分配,应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十一  

经2021年12月16日第三届会员大会暨第三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

七十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协会理事会。

七十一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协会领导

荣誉会长          

雷开慧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副巡视员

会  长 

杨  波   贵州省招标采购协会会长        

副会长(按拼音排序)

陈元勋   明诚汇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廖文婕   普诚正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

 洪   贵州省招标有限公司董事长

 勤   弘典建设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

刘玉瑶   泰禾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

龙开西   贵州聚龙项目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

石健昆   贵州新阳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京   贵州安诚项目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志朝   佰利建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袁德云   鹏业云通建设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

党支部书记兼秘书长    

徐  妮   贵州省招标采购协会党支部书记兼秘书长

 

专家委员会

  任:

李苏其

副主任:

冯跃军      张晓萍      谢  谦     季  可    张群力      周惠明      马天云

聂朝俊       涂  集      何  莉       皮俊林    赵贵清

  员:

宋旭坤    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贵州城市公司总经理

吴京远    中航技国际经贸发展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总经理

梁蕾霜    贵州省招标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陈继东    贵州富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廖文婕    普诚正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

       弘典建设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

龙启富    贵州聚龙项目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

石健昆    贵州新阳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袁德云    贵州鹏业工程建设咨询事务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蒋浩宇    贵州黔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胡红兵    中国电建集团贵州电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招标中心主任

       贵州贵财招标有限责任公司经理

       贵州省中通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市场部主任

赵迎华    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贵州城市公司营销副总

张丽华    贵州省招标有限公司业务部经理

       贵州省律师协会副秘书长 贵州省招标采购协会法律顾问

 

 

组织结构

联系我们

联系电话:0851-85286538(秘书处)   0851-85285848(会员部)  

协会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下麦路腾祥迈德国际A3栋11层

协会网址:www.gzbpa.org.cn(贵州省招标采购协会)

协会邮箱:gztba@sina.com    QQ群:8745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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