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集工程建设招投标领域问题线索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二十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和十三届省纪委四次全会精神,深化我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领域专项整治,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根据《贵州省工程建设招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部署,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领域问题线索,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集时间
自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结束。
二、征集线索范围
(一)招标准备环节
1.具有项目审批权限或无审批权限的部门违规核准招标事项;
2.项目业主擅自变更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
3.以战略合作协议、招商引资协议、会议纪要、合作意向书、备忘录等方式搞虚假招标、肢解发包,或通过虚构涉密项目、应急项目等形式规避招标。
(二)招标环节
4.招标人为特定投标人“定制参数”“量身打造”招标文件;
5.在招标(资格预审)文件中提出注册地址、所有制性质、市场占有率、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或奖项、取得非强制资质认证、设立本地分支机构、本地缴纳税收社保等要求,或套用特定生产供应者的条件设定投标人资格、技术、商务条件等;
6.评标、定标规则向国有企业、本地企业、大型企业倾斜,排斥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地企业、中小企业;
7.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人,在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选择交易场所、组建评标委员会、委派代表参加评标、确定中标人、签订合同等方面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8.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人、投标人和评标专家之间充当“掮客”“操盘手”,操纵评标。
(三)投标环节
9.投标企业中标率异常低、不以中标为目的投标的“陪标专业户”,或经常性“抱团”投标、借用资质操纵投标、中标率异常高的“标王”、“职业投标人”;
10.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通过谈判购买投标权进行围标,结成临时或相对固定的投标联盟相互陪标,事后进行利益分配;
11.投标人与评标委员会成员私下接触,或者向招标人(代理机构)、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行政监督部门人员或者对招标有影响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好处谋取中标。
(四)评标环节
12.评标专家私下接触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收受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组建或加入网络通讯群组,违规交流获取项目信息,授意评标事项;
13.评标专家不按照招标文件确定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根据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的授意不公正评标,影响或者控制项目评标结果。
(五)定标环节
14.招标人违法终止招标或违法更改中标候选人排序、违规指定中标人;
15.招标人在定标前泄露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评标过程或结果;
16.招标人未按规定在指定平台或媒体上公示中标结果、公示内容不完整或存在虚假信息。
(六)合同履约环节
17.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签订“阴阳合同”、“低中高结”,或随意变更项目管理班子成员,关键岗位人员不到岗履职;
18.中标人将中标项目的全部工程或者部分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施工,只中标不履约,反复参与项目投标,扰乱招投标市场秩序。
(七)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环节
19.交易场所在提供信息公开、项目入场登记、开标评标、见证服务、档案管理服务标准不统一,变相设置审批门槛等情况;
20.行业主管部门、行政监督部门和交易场所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招标代理“运作”项目,主动泄露或售卖招标项目、评标专家信息;
(八)违反《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相关规定以及招投标活动中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三、征集方式
(一)来信投诉举报。
电子邮箱:gzfgwfg@163.com;
来信地址:贵阳市观山湖区林城西路贵州能源集团A座(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法规处,邮编:550081);
来信提示:来信时请在信封上注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问题线索”字样,投诉举报须说明相关问题发生的时间、项目名称、违法违规等具体内容,并附相关证据材料,同时请备注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二)电话投诉举报。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0851-85296908;
贵州省公安厅:0851-85904212;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0851-85360218;
贵州省交通运输厅:0851-85992886;
贵州省水利厅:0851-85936608;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0851-85281757;
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0851-85972259。
四、注意事项
(一)真诚欢迎社会各界积极提供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问题线索,实名提供问题线索的,我们将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
(二)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时,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进行异议或投诉。
(三)对征集到的有效问题线索,我们将及时汇总整理,并按照招标投标监管职责分工,及时转交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调查、核实,依法进行处理。
(四)问题线索提供者不得故意捏造事实或者伪造证明材料。对提供虚假问题线索或者诬告陷害他人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贵州省公安厅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贵州省交通运输厅
贵州省水利厅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
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5年4月10日